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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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以教育为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按照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的教育行为。 第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与法治意识。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以学生违规违纪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二)适当必要,惩教结合。综合考虑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形、后果、认错态度以及身心特点等,选择适度、合理的惩戒措施,禁止只惩戒不教育或者以惩戒代替教育。 (三)人文关怀,家校协同。尊重学生人格尊严,注重育人效果,及时关注惩戒实施后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状态,充分发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在教育惩戒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并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六条 学校应搭建家校共育平台,引导学生家长尊重、支持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章 教育惩戒制度建设 第七条 学校应当重视包括校规校纪、班规或者班级公约等在内的教育惩戒制度的建设,提升教育惩戒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通过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进一步明确学生的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第八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在事前就制定校规校纪的主要考量与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必要沟通;在制定校规校纪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访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召开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或论证会。 第九条 校规校纪草案形成后,学校应当将校规校纪草案向全体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应当将校规校纪草案提交学校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根据其组织或议事规则进行充分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同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十条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明确涉及教育惩戒事项的班规或者班级公约,其内容应当符合学生的思维认知水平和能力,不得制定或者约定明显超出学生思维认知水平和能力的教育惩戒事项。 展开全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规校纪的宣传阐释教育机制,通过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讲解校规校纪的主要目的和具体内容,不断提升其对校规校纪的了解度和认同度。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由法治副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社会有关方面代表等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以及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校教育惩戒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估与总结。教育惩戒制度的修订、清理或废止,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适当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九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其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进行合理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沟通并进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可以申请听证。 学校不得因学生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记录。学校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及时告知学生或者家长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记录,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并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因学生实施有害于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受到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学校在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受害人或者权益受影响人等相关主体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第四章 教育惩戒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对教师进行恶意投诉、举报的,学校应当及时开展处置,依法维护教师正当权益;对教师进行威胁、侮辱、诽谤、恶意炒作以及伤害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压力的预警、测评与纾解机制,对教师因履行教育职责而引发的心理压力要及时给予关注并进行有效疏导、干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通过制定家校协作规范、定期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第五章 教育惩戒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育惩戒活动的监督,以法治精神引领和规范学校及其教师的教育惩戒活动。学校、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教育惩戒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和相关制度建设。 第三十条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及其家长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依规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依法依规履职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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