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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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中国政府网 据新华社10月1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条例》共7章5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鼓励和支持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二是规范临床研究。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并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临床研究。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对已备案的临床研究进行评估,发现风险及时纠正直至叫停。加强临床研究实施管理,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处置风险。强化受试者权益保护,强调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尊重受试者意愿,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应当及时治疗。 三是支持转化应用。规定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以转化应用于临床,并明确了审批流程和时限。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时,应当一并公布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保障临床应用质量安全。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等,对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进行再评估,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禁止临床应用。 此外,《条例》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8号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9月12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9月28日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展开全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是指以对健康状态作出判断或者预防治疗疾病、促进健康为目的,运用生物学原理,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水平,在我国境内尚未应用于临床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生物医学新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 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应当具有科学依据,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反伦理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五条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尊重受试者意愿,维护受试者尊严,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临床研究备案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是指以下列方式进行生物医学新技术试验,以判断其安全性、有效性,明确其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技术要点等的活动: (一)直接对人体进行操作的; (二)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的; (三)对人的生殖细胞、合子、胚胎进行操作,后植入人体使其发育的; (四)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前,应当依法开展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等非临床研究;经非临床研究证明该技术安全、有效的,方可开展临床研究。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以及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条发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确保拟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已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二)有符合要求的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三)有与拟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相适应的资质、场所、设施、设备、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能力; (四)有保障临床研究质量安全、符合伦理原则以及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 (五)有稳定、充足的研究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和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制定临床研究方案。 临床研究机构也可以自行发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第十三条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确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高级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研究信誉和临床技术水平,具备承担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所需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并以临床研究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 其他参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十四条临床研究机构的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对拟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进行学术审查、伦理审查;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的,方可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五条临床研究机构应当自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在两个以上临床研究机构发起同一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选择的主要临床研究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进行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研究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临床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科学文献总结、非临床研究报告等); (四)临床研究方案; (五)临床研究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学术审查意见、伦理审查意见; (七)知情同意书(样式); (八)研究经费来源证明和使用方案; (九)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公布已备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及其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等信息。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机构对已备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进行评估。经评估,临床研究存在技术风险或者伦理风险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要求临床研究机构暂停临床研究、变更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存在重大技术风险或者重大伦理风险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要求临床研究机构终止临床研究。 第三章 临床研究实施 第十八条临床研究机构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临床研究方案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确需变更临床研究方案的,应当经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自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但是不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终点、统计方法、受试者等的非实质性变更除外。 第十九条临床研究机构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告知其临床研究的目的、方案,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告知受试者享有的权益。临床研究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或者利诱方式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变更临床研究方案对受试者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重新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条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临床研究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处置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施中的风险。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过程中,作用于人体的操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记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施情况,留存相关原始材料。记录和原始材料应当自临床研究结束起保存30年;临床研究涉及子代的,记录和原始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不得伪造、篡改、隐匿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记录和原始材料。 第二十三条临床研究机构需要其他机构为其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等生物样本,或者协助招募受试者的,应当告知临床研究的目的、方案、备案情况和生物样本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终止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告知临床研究发起机构: (一)发现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 (二)临床研究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三)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不可控制的风险; (四)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暂停临床研究,由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就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临床研究进行评估。临床研究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终止临床研究或者继续实施临床研究,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告知临床研究发起机构。 第二十六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结束后,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临床研究实施情况、研究结果和临床转化应用建议。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随访监测,评价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长期安全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治疗,治疗费用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承担;但是,因临床研究机构过错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治疗费用由临床研究机构承担。 鼓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为受试者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以及其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四章 临床转化应用 第二十九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结束后拟转化应用于临床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生物医学新技术拟转化应用于临床的,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报告和记录; (二)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适用范围、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禁忌; (三)应用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五)临床应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六)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受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并自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原则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审查工作规范以及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转化应用申请,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的,应当公布技术名称、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对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的,应当具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条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该技术的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安全,预防控制风险。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经组织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应用正在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再评估,再评估期间暂停临床应用该技术: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出现不可控制的风险; (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决定禁止临床应用该技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病历、协议、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用于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的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四)查封涉嫌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的场所、设施。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条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涉及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在线服务系统,为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等进行备案、申请行政许可、报告信息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及时公布备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专业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评估的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开展禁止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将上述禁止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可以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0年直至终身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可以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对未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开展临床研究; (二)未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三)将未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临床研究,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一)临床研究机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暂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变更临床研究方案,或者未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终止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三)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伪造、篡改、隐匿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记录、原始材料; (四)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临床研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一)临床研究机构未按照经备案的临床研究方案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但是属于临床研究方案非实质性变更的除外; (二)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取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措施; (三)临床研究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作用于人体的操作; (四)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受试者进行治疗,或者有其他损害受试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暂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临床研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记录临床研究实施情况、留存原始材料; (二)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有关事项; (三)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告临床研究实施情况。 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或者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向受试者收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处违法收取的费用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不具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临床应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申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机构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临床研究,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第五十二条专业机构在评估中出具虚假评估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参与生物医学新技术相关评估工作;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参与生物医学新技术相关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为研制药品、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调整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指导原则。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机构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研究机构可以按照临床研究方案继续实施,并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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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雷达财经,作者 | 彭程,编辑 | 孟帅 文 😢| 雷达财经,作者 | 彭程,编辑 | 孟帅 还未等“👍A股好父亲”朱兴明给女儿转赠股权一事的热度完全散去,78岁的🤩“A股好岳父”刘冀鲁给女婿转让超2.8亿元股份的消息又在互联😉网刷屏。 9月22日晚间,顺丰控股发布公告称,股东及监🌟事刘冀鲁计划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女😅婿转让不超过700万股A股股份。 若按顺丰控股9月22👍日收盘时40.32元/股的股价计算,刘冀鲁此次转让给女婿的股😀份总价或超2.8亿元。 顺丰控股在公告中提到,本次转让😎出于“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属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尽管此次股权转让事件对公司😂和市场并无太大影响,但刘冀鲁的特殊身份和其背后的故事仍引发外🎉界关注。 据悉,顺丰控股于2017年借壳上市时,其借壳😊对象鼎泰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刘冀鲁。身为鼎泰新材原董事长的他🥳,在借壳完成后担任顺丰控股监事。 得益于顺丰控股借壳上😴市后的亮眼表现,刘冀鲁被外界冠以“最牛监事”的称号。不过,去👏年刘冀鲁在《胡润百富榜》上的财富为50亿元,较2020年的1😁05亿元缩水一半以上。 再将视线转至顺丰控股,上半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68.58亿元,同比增长9.26%;归🤗母净利润达57.38亿元,同比增长19.37%。 不过💯,雷达财经注意到,顺丰控股看似光鲜的业绩下,也暗藏业绩增速有😜所放缓、毛利率下滑、单票收入持续下降等隐忧。 “A股好😉岳父”刘冀鲁,转给女婿2.8亿元股份 公告显示,此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为刘冀鲁,受让方为赵颖坤,而赵颖坤正是是刘冀鲁🌟的女婿。9月22日,双方已就股份转让事宜签署《股份转让暨一致😍行动人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暨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时间区间计划为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转让方式限定为大宗交易。本次转让股份数量上限为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4%。 本次转让前,刘😁冀鲁持有顺丰控股0.71%的股份,赵颖坤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刘冀鲁于顺丰控股的持股比例降至0.57%,其女婿🤗赵颖坤的持股比例则从0升至0.14%。 同花顺iFin😴D显示,截至9月22日收盘,顺丰控股股价报40.32元/股,😴当日股价呈现下跌走势,跌幅为1.85%。若以9月22日的收盘😎价为计算基准,刘冀鲁此次计划转让给赵颖坤的700万股股份总价😅超2.8亿元。 顺丰控股在这则公告中强调,本次股份转让🥳出于转让人的家庭资产规划需要,系股东刘冀鲁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刘冀鲁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展开全文 与此同时,此😁次股权转让事宜亦不会对顺丰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深圳明德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卫。😁 顺丰控股还在公告中提到,刘冀鲁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家😅庭资产规划需要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8岁“最牛监事”刘冀鲁,身家较高点缩水超一半 此次给🙄女婿转让顺丰控股股份的刘冀鲁,被不少媒体称作“最牛监事”。如😂今已78岁的他,职业生涯可谓颇具传奇色彩。 公开资料显😂示,刘冀鲁于1947年出生,拥有安徽大学经济管理专业背景,职😂业生涯横跨实业与资本市场。 据顺丰控股发布的年报,19❤️94年至2016年,刘冀鲁曾历任马鞍山市鼎泰金属制品公司负责😂人、马鞍山市鼎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天眼查显示,目前👏刘冀鲁名下共关联13家企业,为存续状态的有6家。其中,刘冀鲁🤯不仅在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还在该公司担任监事。 🤯 时间回拨至2010年,刘冀鲁带领鼎泰新材在深交所上市。2😴016年,顺丰控股开始筹划借壳上市一事,而顺丰控股彼时选中的❤️“壳”正是刘冀鲁掌舵的鼎泰新材。借壳后,鼎泰新材董事会进行改⭐组,原董事长刘冀鲁不再是董事会成员,仅担任监事。 20😎17年,顺丰控股在深交所举行重组更名暨上市仪式,借此正式登陆🥳A股资本市场。而由于刘冀鲁在顺丰借壳上市过程中的亮眼表现,其🙄被外界冠以“最牛监事”的称号。 据每日经济新闻,在顺丰😉控股完成更名后的7个交易日内,公司的股价四次涨停。凭借手中所🙌持有的股份,刘冀鲁的身家也随之大幅攀升。 据央视财经此🔥前的报道,通过此次借壳交易,刘冀鲁当时持股市值净增加56亿元😍。而2010年至2015年期间,鼎泰新材的平均年归母净利润仅👍约0.36亿元。 雷达财经注意到,顺丰控股借壳上市后的💯几年时间,刘冀鲁多次跻身《胡润百富榜》。2020年,刘冀鲁、😴刘凌云父女在该榜单上的财富创下105亿元的最高纪录,成为资本👏市场中“实业转型资本运作”的又一经典案例。 不过,在去🥳年的《胡润百富榜》上,刘冀鲁、刘凌云父女的财富已缩水至50亿⭐元,身家相较巅峰时期缩水一半以上。 亚洲最大物流龙头,😍亮眼中报背后暗藏隐忧 作为家喻户晓的国民品牌,顺丰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亚洲最大、全球第四大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以2024年度总收入计)。 此番股😴东筹划股权转让事宜之际,顺丰控股上半年的业绩表现呈现出稳健增😂长的态势。半年报显示,上半年,顺丰控股实现营业收入1468.😁58亿元,同比增长9.26%;归母净利润达57.38亿元,同😡比增长19.37%。 在资本结构方面,截至报告期末,顺😀丰控股的总资产规模达218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54亿元,资产负债率51.35%,较2024年末的52.1🥳4%下降0.79个百分点,资本结构整体保持稳健。 同时😂,顺丰控股上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29亿元,保持现金🔥流充裕;自由现金流入为87.4亿元,同比增长6.1%。 😜 然而,顺丰控股这份看似亮眼的成绩单背后,还暗藏业绩增速呈放🌟缓趋势、毛利率下滑、单票收入持续下降等隐忧。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以及今年上半年,顺丰😊控股的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增速均呈现持续下降态势。尤其是扣😅非净利润,其在前述时间段内的增速分别为190.97%、33.😢67%、28.2%、9.72%,从三位数降至个位数。 😢与此同时,上半年,顺丰控股的毛利率为13.22%,较去年同期😂也减少0.6个百分点。 从费用来看,上半年,顺丰控股的😉销售费用达到17.62亿元,同比增长19.8%,而同期公司的🚀营收增速只有9.26%。 对此,顺丰控股表示,销售费用😆的增长主要系公司加快销售团队建设步伐,助力行业化与国际化业务😢拓展。 研发方面,上半年,顺丰控股的研发投入达14.8⭐3亿元,同比减少7.42%。 作为公司的核心业务,物流🤔及货运代理板块上半年为顺丰控股贡献收入1435.31亿元,同😉比增长10.23%,占总收入的97.73%。 上半年,😎顺丰控股的总件量达成78.5亿票,同比实现25.7%的增长,🚀件量增速高于快递行业整体水平。 对此,顺丰控股解释称,👍速运物流业务的业务量同比增长25.7%,主要得益于公司持续完😅善产品矩阵及强化服务竞争力,不断渗透国内生产制造及生活消费领🤗域客户的端到端物流场景,稳步扩大业务规模,实现收入快速增长。😎 不过,由于产品结构的变化,顺丰控股上半年的票均收入为🤔14元/票,与上年同期的15.9元/票相比下降12.2%。 😘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间,顺丰控股的票均收入🙄整体从23.18元/票降至15.73元/票,五年累计跌幅超三😴成;2023年虽短暂回升至16.06元/票,但未能扭转整体下🙄行态势;2024年再度回落至15.52元/票。 根据公😎司最新披露的《8月快递物流业务经营简报》,8月,顺丰控股速运😘物流业务的单票收入为13.27元/票,环比7月的13.55元😉/票下降2.07%,同比则下降15.32%,高于上半年的整体😴下降比例。 另外,8月,顺丰控股的供应链及国际业务实现🤩收入61.3亿元,同比下降7.61%。对此,公司表示,由于国❤️际贸易波动及货运市场需求趋缓,海运价格较去年同期高位明显回落🥳,影响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入。 事实上,随着行业持续🤯已久的低价竞争,头部企业纷纷采取“以量取胜”策略,使得行业毛🤔利率越来越低,尤其是以加盟制为代表的中通、圆通、韵达、申通等🎉公司。 不过,据媒体报道,近日,极兔、中通、圆通等五家❤️头部快递企业同步上调上海地区收件价格,涨幅为0.2元/单至0😎.4元/单。 据悉,本轮调价范围为低价规模化电商件,对😉个人散件寄递的价格暂无影响。亦有快递网点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接😴到涨价通知。 对此,浙商证券认为,行业提价可能持续,加😉盟商和上市公司业绩均有望实现修复,随着9月旺季到来,或能看到💯价格更大范围企稳回升,快递业绩及板块情绪均预将实现阶段性修复😜。 东兴证券也指出,提价对行业盈利的增益较为明显,预计😡行业单票收入的上行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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