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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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是指以对健康状态作出判断或者预防治疗疾病、促进健康为目的,运用生物学原理,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水平,在我国境内尚未应用于临床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 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生物医学新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 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应当具有科学依据,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反伦理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五条 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尊重受试者意愿,维护受试者尊严,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临床研究备案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是指以下列方式进行生物医学新技术试验,以判断其安全性、有效性,明确其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技术要点等的活动: (一)直接对人体进行操作的; (二)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的; (三)对人的生殖细胞、合子、胚胎进行操作,后植入人体使其发育的; (四)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展开全文 第九条 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前,应当依法开展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等非临床研究;经非临床研究证明该技术安全、有效的,方可开展临床研究。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以及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条 发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确保拟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已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二)有符合要求的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三)有与拟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相适应的资质、场所、设施、设备、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能力; (四)有保障临床研究质量安全、符合伦理原则以及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 (五)有稳定、充足的研究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和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制定临床研究方案。 临床研究机构也可以自行发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第十三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确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高级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研究信誉和临床技术水平,具备承担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所需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并以临床研究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 其他参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十四条 临床研究机构的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对拟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进行学术审查、伦理审查;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的,方可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五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自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在两个以上临床研究机构发起同一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选择的主要临床研究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进行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研究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临床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科学文献总结、非临床研究报告等); (四)临床研究方案; (五)临床研究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学术审查意见、伦理审查意见; (七)知情同意书(样式); (八)研究经费来源证明和使用方案; (九)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公布已备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及其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等信息。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机构对已备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进行评估。经评估,临床研究存在技术风险或者伦理风险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要求临床研究机构暂停临床研究、变更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存在重大技术风险或者重大伦理风险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要求临床研究机构终止临床研究。 第三章 临床研究实施 第十八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临床研究方案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确需变更临床研究方案的,应当经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自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但是不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终点、统计方法、受试者等的非实质性变更除外。 第十九条 临床研究机构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告知其临床研究的目的、方案,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告知受试者享有的权益。临床研究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或者利诱方式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变更临床研究方案对受试者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重新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条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处置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施中的风险。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过程中,作用于人体的操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记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施情况,留存相关原始材料。记录和原始材料应当自临床研究结束起保存30年;临床研究涉及子代的,记录和原始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不得伪造、篡改、隐匿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记录和原始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临床研究机构需要其他机构为其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等生物样本,或者协助招募受试者的,应当告知临床研究的目的、方案、备案情况和生物样本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终止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告知临床研究发起机构: (一)发现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 (二)临床研究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三)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不可控制的风险; (四)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暂停临床研究,由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就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临床研究进行评估。临床研究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终止临床研究或者继续实施临床研究,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告知临床研究发起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结束后,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临床研究实施情况、研究结果和临床转化应用建议。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随访监测,评价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长期安全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治疗,治疗费用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承担;但是,因临床研究机构过错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治疗费用由临床研究机构承担。 鼓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为受试者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以及其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四章 临床转化应用 第二十九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结束后拟转化应用于临床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拟转化应用于临床的,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报告和记录; (二)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适用范围、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禁忌; (三)应用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五)临床应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六)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受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并自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原则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审查工作规范以及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转化应用申请,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的,应当公布技术名称、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对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的,应当具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条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该技术的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安全,预防控制风险。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经组织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应用正在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再评估,再评估期间暂停临床应用该技术: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出现不可控制的风险; (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决定禁止临床应用该技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病历、协议、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用于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的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四)查封涉嫌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的场所、设施。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条 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涉及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在线服务系统,为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等进行备案、申请行政许可、报告信息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及时公布备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专业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评估的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开展禁止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将上述禁止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可以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0年直至终身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可以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对未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开展临床研究; (二)未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三)将未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临床研究,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一)临床研究机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暂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变更临床研究方案,或者未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终止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三)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伪造、篡改、隐匿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记录、原始材料; (四)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临床研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一)临床研究机构未按照经备案的临床研究方案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但是属于临床研究方案非实质性变更的除外; (二)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取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措施; (三)临床研究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作用于人体的操作; (四)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受试者进行治疗,或者有其他损害受试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暂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临床研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记录临床研究实施情况、留存原始材料; (二)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有关事项; (三)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告临床研究实施情况。 临床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或者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向受试者收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处违法收取的费用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不具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临床应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申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机构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临床研究,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评估中出具虚假评估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参与生物医学新技术相关评估工作;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参与生物医学新技术相关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为研制药品、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调整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指导原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医疗机构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研究机构可以按照临床研究方案继续实施,并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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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沈素明 文 | 沈素明 在今天的商业语境🌟中,“卷”这个字眼,几乎承载了所有经营者的焦虑、疲惫与愤懑。🤔它像一句怨言,又像一个诅咒,涵盖了从“9.9元咖啡大战”到“😡7*24小时待命”的种种内耗。 大多数人把“卷”视为一🤯种必须逃离的瘟疫,或者是一种无法摆脱的困境。他们所有的战略努⭐力,都聚焦在如何“避卷”:寻找蓝海、开发利基市场、固守小众赛😜道。 但如果我们真正站到战略的高处,俯瞰企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会发现:“卷”不是商业世界的病毒,而是市场竞争环境走向😜成熟的必然升级。 所以我旗帜鲜明地主张:不逃避卷,而是🤩学会驾驭卷、设计卷、利用卷,创造压倒性的优势。 从“避😅卷”到“用卷”,这不仅仅是战术上的调整,更是商业思维的根本进🎉化。 一、"避卷思维"的根本错误:战略上的自我麻醉 ❤️ 当一家企业或一位管理者开始把精力集中在“避卷”上时,往往👏陷入了三种幻觉,消磨掉战斗意志,沦为市场的被动应对者。 😍 “避卷思维”相信市场上有“不卷”的赛道存在。 你想想🎉,在信息流高度透明、资本快速流动的今天,任何一块被证明有利可😊图的市场,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吸引成百上千的竞争者涌入。你眼中🎉那片宁静的“蓝海”,很可能只是因为信息还没传达得到,或是因为😂你还看到海面下的暗流。 寻找“不卷赛道”的行为,是战略😘上的鸵鸟策略。 我见过很多成长期企业,他们把大量资源投🤔入到寻找“小而美”的利基市场,一旦进入,刚尝到甜头,立刻发现🔥竞争者如同潮水般涌来。他们不是在竞争,而是在不断地“转移阵地😡”。这种不断的迁徙,带不来战略上的自由,只有被动与疲惫。 🔥 当企业把精力放在“寻找环境”而不是“建设能力”上时,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竞争环境的改造权,将生存的希望寄托于运气和信息⭐差。而运气和信息差,永远无法构成护城河。 许多管理者把😅所有的激烈竞争,都视为“内耗”或“资源浪费”。他们看不到竞争👏激烈化背后的效率提升和创新驱动。 “避卷思维”认为价格👍战是无意义的,过度营销是无聊的,唯有大家相安无事,才能获得稳😅定利润。这是源自短缺经济时代的认知偏差。 在竞争中,企🌟业必须被逼迫着去思考: 1. 效率极限:我的成本结构是😎否还能压缩? 2. 价值极限:我的产品还能为客户创造哪😉些不可替代的价值? 展开全文 3. 组织极限:我😘的团队能否在更短的时间内,用更少的投入,完成更高的目标? 😍 回想一下,如果没有智能手机厂商的“卷”,我们现在使用的手😉机硬件和功能,可能还停留在五年前的水平。正是因为那种残酷的、🥳近乎搏命的竞争,才倒逼了供应链的优化、技术的飞速迭代和用户体🤯验的无止境提升。 将“卷”一概视为内耗,会错失在竞争中😂锻造组织韧性和技术壁垒的机会。 长期采取“避卷”策略的🤗企业,会产生一种致命的战略被动性,我称之为“战斗力退化”。 💯 当市场竞争加剧时,他们的第一反应是:收缩战线、削减预算😎、退守核心根据地。 这种防守策略,短期看是为了保住利润🥳,长期看却是在给自己上“紧箍咒”。因为放弃了与最优秀对手的直❤️接碰撞,对市场的敏锐度会下降,技术迭代速度会放缓,团队会养成🌟“安逸”的惯性。 当真正的危机来临时,团队虽然“避”开💯了前几次竞争,但已经丧失了在激烈对抗中生存和获胜的能力。不仅❤️没有躲开“卷”,反而把自己送进了“死亡隔离区”。 所以😊“避卷思维”是受害者心态、防守思维、逃避战略。它注定只能在市🤗场的夹缝中生存,无法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时代的征服者。 😊二、"用卷"的战略智慧:高手如何将竞争变成自己的武器 🤩真正的战略家,能将竞争视为一种资源,视为一种工具,而非障碍。🤔他们的目标不是逃离“卷”,而是将“卷”引导到对自己有利的轨道🚀上,甚至主动设计“卷”的规则。 “用卷”的第一步,是把🤩被动的应对,变成主动的战场选择。 这要求管理者必须想清🤩楚:我们不能在所有维度上都“卷”,我们必须在自己能够创造长期👏优势的关键点上,主动制造并引领最激烈的竞争。 ·华为在🤔2G、3G、4G时代,选择在技术研发和专利池这个高壁垒的维度😢上“卷”。这不是为了与对手打价格战,而是逼迫所有想进入高端通😴信市场的竞争者,必须投入巨额的、他们难以承受的研发资源。华为😎用这种“卷”,为自己建立了10年的技术护城河。 ·小米🤯初期,选择在供应链效率和极致性价比上“卷”。它设计了一套新的🚀商业规则,迫使传统厂商在效率和库存上进行痛苦的调整,让对手无🙄法适应新的速度和成本结构。 你看,这些企业不是被“卷”🌟拖着走,而是通过选择“卷的战场”,将竞争对手拉进了对自己有利🥳的主场,并用自己最强的能力去降维打击。 “用卷”的最高😂境界,是掌握规则制定权。 当行业被动进入“卷”的状态时😀,大多数企业只是在存量规则下进行搏杀(如价格、渠道返点)。而😆征服者则会通过创新,重新定义游戏规则,让竞争对手必须按照自己❤️设定的标准来竞争。 这才是重点,“卷”的规则制定权,往😅往通过以下路径实现: 1.产品创新定义新标准:例如,特😉斯拉通过定义“智能汽车”的新标准(软件定义汽车、OTA升级、🙌自动驾驶),使得传统车企过去100年的发动机、变速箱优势,瞬😁间降维成了“旧技术”,迫使他们在自己不擅长的软件和电动化维度🤗上被动追赶。 2.商业模式创新改变规则:字节跳动(或任🌟意类似平台)通过算法推荐,彻底改变了“内容分发”的规则,不再😢按照关注或时间线,而是按照兴趣匹配和停留时长。它将竞争的维度😀从“内容生产量”转移到了“算法优化和用户黏性”上。 3😍.用户体验标准倒逼升级:任何一家以“极致客户体验”起家的公司😍,都是在告诉行业:“过去的服务标准都是无效的,现在你们必须按⭐照我的高标准来做,否则就会被淘汰。” 你想想看,当所有😅人都忙着在旧规则下内耗时,你却在设计新的牌局。用自己的优势,😡为所有人设置了新的竞争门槛。 “卷”的残酷性,恰恰是其🙄最大的战略价值:市场清理功能。 市场是一个生态系统,永🥳远存在着那些效率低下、管理松散、能力平庸的“僵尸企业”。如果⭐市场一直平静,这些企业会长期占用资源(资金、人才、产能),拖🤔慢整个行业的进化速度。 而激烈竞争的到来,就像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能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市场清理,加速整合。 😎对于有实力的企业而言,这不仅仅是“活下来”的问题,而是“趁机😀吃掉”或“提前锁定”龙头地位的黄金窗口期。 我见过不少😴优秀的成长期企业,他们会故意在市场低迷或竞争加剧时,通过高强🤯度的投入、大胆的定价或极致的效率,主动加剧竞争。他们的目标非🔥常明确:用竞争的压力测试,将那些本来就没有长期生存能力的企业😆,提前赶出牌桌。 竞争的烈度,是强者加速垄断、弱者加速😍淘汰的唯一通道。 “用卷思维”的最后一块基石,是内生动😢力。 将外部竞争压力转化为内部创新动力,这是所有伟大企🥳业共有的能力。竞争威胁,是一种免费、高效的组织能力试金石。 😁 我认识一位制造业企业家,他曾经抱怨同行0利润的恶性竞争⭐,我认为:“这不是恶性竞争,这是你的成本体检报告。同行能做到🚀0利润,说明你的成本结构、运营效率、供应链管理至少还有20%😊的优化空间。” 当危机来临时,不再有机会去讨论“要不要👍变革”,而是必须“立即变革”。这种被逼迫的进化,往往能让组织🤩在6个月内完成过去3年都无法完成的迭代。 “用卷思维”🎉的本质,就是一种征服者心态、进攻思维、主动战略。要求企业必须🙄将竞争的威胁,转化为组织能力跃迁的机遇。 三、从"避卷😘"到"用卷"的转换路径:战略思维的根本转换 如果说前面😡所述是认知上的颠覆,那么下面就是方法论的落地。 它要求🌟管理者完成四项关键的思维转换,决定了如何配置资源、看待市场和😅规划未来。 停止那种对没有竞争的市场的幻想。 我😎们的思维应该从市场选择,彻底转向能力建设。不再问:“哪里没有👏竞争?” 而是问:“在最激烈的竞争中,我能依靠什么建立起5倍😍于对手的优势?” ·行动改变:放弃那些“小打小闹”的试😀探性投入,将资源集中投向三个核心领域:技术深度、极致效率、用👏户黏性。 ·差异化策略:在红海中,差异化不是找到一个别🎉人没做的功能,而是找到一个别人做不到的、或不愿意付10倍成本🥳才能做到的体验点。例如,不是多2个功能,而是让用户等待时间缩🙄短50%,这才是真正的红海优势。 “避卷思维”最容易滑🤯向的陷阱是:为了避开价格战,而去牺牲价值。通过削减研发、降低🙌原材料标准、压缩员工福利来“控制成本”。 但是,这种削😘减带来的成本优势是最低维、最容易被模仿的。只会陷入更深的、没👏有价值支撑的价格战泥潭。 “用卷思维”要求:愿意在关键😘领域进行高强度投入。 在竞争加剧的时刻,企业的战略姿态🤔至关重要。 大多数企业的默认姿态是“防守反击”——等竞😘争对手先出牌,再见招拆招。这是一种被动且慢半拍的策略。 ❤️ “用卷思维”要求采取“主动进攻”的姿态: ·时机把握🥳:在市场"卷"加速时,竞争对手往往会处于混乱、犹豫或资源分散🥳的状态。这恰恰是主动出击、发起战略性价格战、进行颠覆式创新的🤔最佳窗口期。 ·资源配置:将资源重点投向能够制造竞争优😀势的关键领域,比如:在别人缩减营销预算时,你投放品牌广告;在❤️别人放缓招聘时,你招募顶级人才。这是一种战略上的非对称竞争。😴 只有主动出击,才能在市场上占据先发优势和心智制高点。😊 “避卷思维”是典型的短期应付和应急式经营。把“卷”当😎作一个短期的困难,熬过去就好了。 “用卷思维”则拥有长🔥期建设的视角。 它把卷化看作是一个长期、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企业的每一次投入,都必须服务于构建在持续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能力。 这要求管理者必须具备战略耐心。愿😊意为未来5年才能看到回报的创新投入真金白银;愿意花2年时间去🤩搭建一套足以支撑10倍规模的高效组织体系。 最终的竞争😀,比拼的不是谁跑得快,而是谁的底盘更稳,谁能坚持跑得久。 🤔 四、"用卷"的实战应用:将竞争压力转化为组织能力 👏当思维完成转换后,“卷”就不再是威胁,而是企业内部进行组织进🔥化和能力建设的催化剂。通过主动将竞争压力引入内部,能高效、低🌟成本地完成几项关键的组织升级。 激烈竞争是最好、最真实😂的人才试金石。 在安逸的环境中,管理者很难区分什么是能😢力,什么是运气;什么是贡献,什么是姿态。只有当市场环境变得残🚀酷,业务压力陡增时,那些真正具备问题解决能力、高执行力、结果🙄导向的人,才会浮现出来。 ·团队进化:在“卷”环境中,😂组织内部的冗余和惰性会被加速淘汰。竞争会自然而然地塑造一种“😍在激烈竞争中取胜”的组织文化,这种文化无法通过任何培训或口号⭐建立,只能通过胜利来铸就。 ·人才机制:激励机制、绩效😜评估、淘汰标准,都必须围绕如何在“卷”中获胜来设计。要奖励那😘些敢于在红海中开辟新航道的“征服者”,而不是奖励那些只求安稳🙌的“守成者”。 当外部竞争不痛不痒时,产品部门很容易满🤩足于80分的平庸产品。 “用卷思维”的核心优势在于,它❤️将竞争压力直接转化为创新动力。迫使企业必须时刻盯着用户的真实💯需求,以对手无法企及的速度进行迭代和优化。 ·创新驱动🔥:当对手推出A功能,你的目标不是模仿A,而是必须推出A+B。😉这种压力,使得产品迭代的速度和质量,从“可选”变成了“生存的💯刚需”。 ·用户导向:这种高烈度的竞争,最终将所有企业😆的焦点都集中到极致的用户体验上。企业必须通过卷化竞争,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从而避免创新变成一种自嗨式的、脱离市场的行为。😢 真正的商业模式护城河,不是通过简单的差异化建立的,而😴是通过在关键领域进行高强度投入,迫使对手无法跟随而形成的。 💯 ·壁垒建设:在激烈竞争中,企业必须不断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比如利用技术将获客成本降到对手的一半,或者将用户运营的效率😍提到3倍。这种模式一旦跑通,就是一种难以复制的商业壁垒。 🤯 ·生态构建:当主动制造“卷”时,就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的优😀秀资源向你靠拢。供应商会更愿意合作,因为你的效率最高;人才会😜更愿意加入,因为你的平台最有前景。这种生态体系建设,让竞争对😡手无法从外部攻破城墙。 从宏观角度看,“用卷”是为了确🙌立行业领导地位。 成熟的管理者会意识到,一个行业最终只👏属于2−3个头部玩家。通过主动“用卷”,可以加速这一整合进程😘。 不是在等行业自然整合,而是在设计整合。 通过🤯技术标准、规模经济和资金优势,对行业进行重塑和规范。一旦在卷⭐化过程中确立了新标准,那么行业的整体水平就会被抬升,所有的竞🎉争者要么被整合,要么必须适应你所设定的更高、更严苛的游戏规则🎉。 这是企业家对社会贡献的一部分——推动整个产业向更高😉水平迈进。 五、征服者的时代 理解“从避卷到用卷😍”的逻辑,本质上是完成了从受害者心态到征服者心态的根本性战略😁转换。 卷不是商业世界的异常现象,而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特征。在这个过程中,真正的赢家,从来不是那些成功“避卷🤯”的幸运儿,而是那些学会“用卷”的征服者。 我再次强调🌟,必须立即开始以下三个行动: 1.重新审视竞争环境:停🔥止寻找“不卷的机会”,开始分析“如何在卷中获胜”; 2😁.制定卷化战略:明确自己要在哪些核心优势领域主动制造激烈竞争🙌,而不是被动等待; 3.建设卷化能力:投资和建设在激烈🙌竞争中持续获胜的核心能力,特别是组织效率和技术壁垒。 😘我们必须停止抱怨市场卷化,停止逃避激烈竞争,停止短期应付思维🎉。 在每一个行业的竞争都趋于白热化的今天,企业需要的不😘是暂时的喘息之机,而是长期、系统性的竞争力建设。 "卷😍"时代,不是商业世界的末日,而是征服者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只有敢于设计竞争、驾驭竞争的企业,才能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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